CNNIC의 발표에 따르면 2010년 6월말까지 중국내 76.3%의 네티즌이 검색엔진을 사용하여 3.2억명에 달하는 것으로 나타났다. 검색내용은 음악과 동영상이 많았으나 전체적으로 매우 다양했으며, 검색싸이트로 초보 네티즌들이 지속적으로 검색싸이트로 유입되어 있었다. 그 결과 중국네티즌 1억명 이상이 검색싸이트를 시작페이지로 지정해놓고 있는 것으로 나타났다.

1. 검색엔진 사용자의 검색내용
왼쪽부터 음악, 동영상, 싸이트, 신문, 지식, 게임, 생활정보, 구매정보, 문학, SNS, 학술자료, 여행정보, 외국어정보, 기타.



2. 검색엔진사용자 인터넷나이 분포
왼쪽부터 반년이내, 반년-1년, 1년-3년, 3-5년, 5년이상.



3. 검색엔진사용자들의 접속방법
위로부터 "검색엔진을 시작페이지로 해놓았다.", "주소창에 검색엔진 주소를 입력한다.", "즐겨찾기나 과거기록을 이용한다", "포털시작페이지에서 찾는다", "확실하지 않다."


GFK의 통계에 따르면, 안드로이드의 폭발력은 아시아에도 강한 영향을 미쳐서 3분기 아시아 스마트폰시장은 안드로이드가 Symbian을 추월한 것으로 나타났다. 현재 아시아 스마트폰 판매량은 전체 휴대폰 판매량의 20%을 차지하고 있으며, 3분기동안 총 470만대가 팔려나가서 동기비례 270%가 상승하였고, 총판매액은 14.8억 달러에 이르러 전체 휴대폰 시장 총수익의 반을 차지하였다 .


안드로이드는 분명히 폭발적인 힘을 얻으며 북아시아 지역에서 그 세력을 급속도로 넓혀가고 있다. 그러나 남아시아지역에서는 아직 Symbian이 가장 인기가 있는 상태로 남아있다. 2010년 7월을 기점으로 안드로이드는 Symbian을 추월하여 아시아판매량 1위를 기록하였고, Symbian은 2위로 주저앉았다. 블랙베리와 iOS는 큰 변동이 없었으며, WM은 계속된 하락을 맛보고 있다.


중국인터넷에 아시안게임에 참가한 한국과 북한 그리고 중국선수들이 미녀도우미들을 흘깃흘깃보는 장면들을 모은 글이 올라와서 화제가 되고 있다. 남자로서의 본능을 인정하면서도 왠지 서글프지 않을 수 없다.

너무 대 놓고 보는 거 아닌가;;;

북한선수들도 다르지 않았다...

박태환...너..너마져....


중국의 유명 스타발굴오디션 차오뉘(超女)출신의 왕빼이(王贝)가 성형수술중에 사망했다는 소식이 전해지면서 중국네티즌들 사이에서는 어이없다는 반응이 나오고 있다.


24일 오후 중국공안국은 중국의 유명 스타발굴오디션 차오뉘(超女)출신의 왕뻬이(王贝)가 우한(武汉)에서 성형수술 중 사망했다고 확인하였다. 왕뻬이와 같이 수술을 받은 어머니는 현재 회복단계에 있으며, 의료사고의 가능성을 확인하기 위해서 검시를 할 계획으로 알려져 있다.

중국네티즌들은 이미 충분히 아름다운데도 불구하고 성형수술을 하여서 죽음에까지 이른 그녀를 도무지 이해하지 못하겠다는 반응이 대다수이며, 일부는 성형대국 한국으로 갔었어야 된다는 반응도 보이고 있다.

추가 : 한국신문에는 해당 소속사측의 발표를 인용하여서 "단순한 감기"라고 발표가 되었지만, 중국에서는 공안국의 공식발표와 해당 병원의 공식브리핑이 있습니다. 오히려 이 사건을 오보라고 하는 것이 오보라고 생각됩니다.


김정은 : 지금 남한을 공격하지 않으면 송혜교가 늙어버려!

金正银:再不打南韩,宋慧乔就要老了!(via:@pkuteaparty)

나름 한류를 느낄 수 있나요? 북한까지 퍼진 놀라운 한류~~

나는 북한이 해방되는 것이 두려워. 마치 반에서 꼴찌에서 2번째 하는 사람이 꼴찌가 전학가는 것을 두려워하는 것처럼 말야.

我害怕朝鲜解放,就好像班级倒数第二害怕倒数第一转学。(via:@zhangjiachen123:)

그나마 동북아에서의 "개자식"은 북한이었는데, 북한이 없어지면 중국이 "개자식"이 될 가능성이 농후하지요. 외부적인 문제보다 내부적인 문제로 말이죠.

후진타오 : 왜 싸우기 전에 사전통지 한번 하지 않았어?
김정일 : 360을 설치했더니 QQ을 할 수 없어서..[각주:1]
후진타오 : 그럼 이메일을 보내지 그랬어.
김정일 : 보냈는데? 혹시 검열에 걸린거 아냐?
후진타오 : 전화을 써도 되잖아!
김정일 : 돈이 없어서 전화을 걸 수가 없어.
후진타오 : 아직도 그렇게나 힘들어?
김정일 : 에휴....남쪽에서는 내 삐삐로 호출을 했어.

胡:打仗了怎么不先通知一声? 金:装了360,QQ上不去啊。 胡:那可以发邮件呀。 金:发了呀,难道被墙拦住了? 胡:电话也行! 金:欠费停机了… 胡:还真这么困难啊? 金:不说了,南边call我BP机了…(via: @calon)

중국에서도 이번 북한의 행위는 "따위를 맞은 것"과 같은 충격입니다. 북한은 대체 무슨 생각일까요? 해당 유머는 그런 충격을 전하면서 동시에 중국의 인터넷통제를 풍자하고 있습니다.

김 : 우리는 매우 어려운 선택을 하였습니다. 당신은 오직 북한만을 고를 수 있습니다. 우리도 당신들에게 매우 큰 불편을 드릴 것을 깊이 이해하고 있으며, 그에 대해서 진심으로 사과드립니다[각주:2].

金:我们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您只能选择一个朝鲜。我们深知这样会给您造成一定的不便,我们诚恳地向您致歉。(via:@calon)

유머는 결국 내부 비판에 이용되기 가장 좋습니다. 위의 유머도 김정일의 말로 중국내부의 "악덕기업" 텅쉰을 비판하고 있습니다.

김정은은 휴전선에 서서 남한의 병사를 향하여 크게 소리 질렀다!

"잘들어!!! 우리 아버지는 이깡이야!![각주:3]"

그러자 그 옆에 있던 보좌관은 당황을 하면서 조그마하게 말했다.

"장군님의 아버님은 김씨입니다만..."

김정은은 그 이야기를 듣고 다시 한번 외쳤다.

"우리 아버지는 김깡(킹콩)이다!!"

金正银站在岸上对着韩国士兵高喊着:“对方听好啦,我爸是李刚!”,旁边军师一听急了,忙低声对他说:“将军,您父亲姓金呢。”,金正银一听,连忙改口:“我爸是金刚!”(via:@Symphone)


이것 역시 중국내부의 사건을 이용하여 김정은을 비판하고 있습니다.
  1. 중국최대의 안티바이러스프로그램 360가 중국최대의 인터넷메신져 QQ가 사용자의 정보를 불법적으로 수집한다고 QQ에 압력을 가한 것을 패러디. [본문으로]
  2. 360와 QQ와의 싸움에서 QQ의 서비스사 텅쉰이 360을 완전히 사용 못하도록 했을 때 한 말로서 중국네티즌의 비웃음을 샀음. [본문으로]
  3. 음주운전후 2명의 사람을 사망시키고서는 오히려 자신의 아버지가 고위직관리라며 "우리 아버지가 리깡이야!"라고 했던 것을 패러디. [본문으로]
광전총국(국가광보전영전시총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은 국무원(国务院)직속 기관으로서 중화인민공화국내의 모든 영상물을 감독, 관리하고 있다.

문화부(중화인민공화국문화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는 중화인민공화국의 문화-예술사업을 위하여 만들어진 국무원(国务院) 직속기관이다.

신문출판총서(新闻出版总署는 국가판권국国家版权局과 동일)는 국무원 직속기관으로서 중국의 신문출판사업과 저작권관리를 담당하는 부서이다. 국가판권국은 중화인민공화국의 저작권최고위행정관리부문이자 최고위 저작권행정집행기관이다.

공신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는 정보산업부와 국방과학위원회의 기초하래 2008년 3월에 설립된 국무원 직속기관으로서 정보관련 사업을 책임지고 있다.

국가종교사무국(国家宗教事务局)은 중화인민공화국의 종교사업을 책임지는 국무원직속기관이다.

국가여행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는 중화인민공화국의 여행사업을 담당하는 국무원직속기관이다.

국가체육총국(国家体育总局)은 국무원의 직속기관으로서 중국의 체육사업은 책임지고 있다.

선전부(中共中央宣传部)는 중국 공산당 중앙위원회 직속기관으로서 신문, 출판 및 교육등의 다방면으로 의식화작업을 관리하고 있다.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 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 划》,总局制定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广播影视事业产业,促进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发展文 化事业产业的重要依托。广播影视是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组成,是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是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实施广播影视 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进广播影视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广播影视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国 家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使广播影视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总体要求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知 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重要方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广播影视领域的全面实施。着力完善广播 影视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和管理能力,不断创新广播影视制作生产和传播方式,增强广播影视创新发展的活力,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作用。
  三、战略目标
  3、到2020年,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获得较大程度提高。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 善,促进广播影视舆论引导能力、文化创新能力、创作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提高,广播影视市场发展环境、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广播 影视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逐步增长,科技支撑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和品牌频道频率、栏目节目,造就 一支高素质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4、推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实施。积极主动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立法工作和有关网络影视版权等其他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修 改工作。指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执行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知 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权利公约》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法使用作品,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尊重创作、尊重知 识产权的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5、鼓励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形成广播影视创意产业群。大力实施广播影视精品工程,坚持抓创意、促原创,扶持内容创作生产, 提高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原创能力。发展广播影视新兴业态,增强多元化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影视节目内容的需求。完善艺术创作激励机 制、内容评价机制和技术发明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关作品创作资助、评奖、推广、评论机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台标、栏目的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拥有精品 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做大做强一批节目内容制作企业,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广播影视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广播影视企事业 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联合创造机制。
  6、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市场化和商品化。建设公平有序的广播影视版权交易市场,在“十二五”期间,推动搭建二至三个广播 影视节目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信息库和审批信息库,有效地提高合法影视作品的公信力和可识别性。加强自主商标运用。提升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 运用自主商标的能力,支持发展自主品牌特许经营等运营方式,提高自主商标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等广播影视专利技 术,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推动广播影视系统技术升级。大力支持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线, 以三网融合为契机,加强标准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加强高清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下一代传输网络、数字电影等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引导广播影 视单位综合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对广播影视原作品、复制品、衍生品和形象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渠道营销和多层次开发,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形成广播影视 多元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广播影视产品的整体效益。
  7、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营造广播影视创新环境。探索建立广播影视版权认证制度 和评估体系,合理划分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状态和著作权价值。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系统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指导和帮助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对运营方法、营销策 略、客户名单、广告标底和使用作品付酬数额等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妥善处理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职工合理流动的关系。开发推广技术保护措 施。研发数字电影版权保护技术,研究推广自主的数字电影系统规范,开发网络影视节目内容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
  8、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建设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内部版权合同管理、台标标识管理、品牌栏目注册管 理等制度,推行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形成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海外维 权机制,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对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注意保护广播影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有关商业秘 密等不受侵害。在转企改制、股份制、规模化、集约化等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进程中,避免商标、商号、栏目名称等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完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鼓励 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设版权信息记录系统,对广播影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储与版权登记管理。
  9、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广播影视执法机构实施国家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配合 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海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严厉查处涉及广播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 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 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2011年5月底前,完成广电总局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各 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和媒体资产管理体 系,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10、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优势,构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宣传体系,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政府主导、 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做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期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形成尊 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11、增强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创新广播影视“走出去”模式,增强广播影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国际影视节展,加大国产影视作品海外营销力 度。推动建立海外节目推广平台,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国际传播能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广播联 盟、欧洲广播联盟、亚太广播发展机构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研究国际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新问题,关注了解和参考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 决思路和方法。
  五、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 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广电总局根据年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制定广播影视年度知识产权保 护计划。各直属单位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将落实知识产权计划的具体任务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制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到有 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经费。发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扶持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管理与保护委员会、电视版权委 员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13、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加强有关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理论、案例和管理实务的研究,2011年,完成《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案例》的编写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体系,定期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落实进行阶段性评估,推动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14、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针对广播影视系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品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 动,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与骨干员工驾驭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加快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从2011年开始,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广播影视知 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开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继续贯彻实施《广播影视名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和《广播影视青年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在全国广播影视行业选拔培养一批既熟悉广播影视法律,又具备知识产权工作能力的人才以及广播影视名家和青年创新人才。建立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供需库,注 重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合理有序引导知识产权人才的流动和配置。创新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机制,鼓励广 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批准 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影片的管理,根据一九八〇年四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制止滥放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毫米、超8毫米、影片录相带和影片视盘等,以下统称影片)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
  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属于非商业性影片,应予免税;属于非商业性性影片,进口后经过批准在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三条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的资料影片(包括中国电影资料馆与外国电影资料馆互相选购、交换、赠送或通过其他途径购作资料的影片),属于非商业性影片,海关凭该馆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免税放行。
  进口的资料影片,如经批准,需向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四条 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的专业性纪录、科教影片,属于国务院系统的单位进口的,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审批,属于地方单位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有关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核查免税放行,并将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一份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外国、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团体或个人运进给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故事片,凡属国务院系统的单位接受的,须经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属地方单位接受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电影局)审批,并抄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接受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批准文件核查免税放行。
  接受单位应当将接收的影片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统一保管。如因业务上特殊需要,接受单位可以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该馆提取,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但不准外借,不准招待映出,不准拿到社会上公开放映。借鉴后仍送回中国电影资料馆保管。
  进口的故事影片,如经批准在全国发行的,应由中影公司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六条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同胞等邮寄或者入境随身携带属于赠给我国个人作为业务参考的科教影片,海关应准许进口,并凭接受影片的个人填报 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所在单位的证明信件核查免税放行。属于赠给我国个人的故事影片,一般地不准进口,海关予以退运。如遇特殊情况,由文化部和海关总署研 究处理。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工商企业派来我国的常驻人员(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文教、经济、科技专家)携带(或者从 国外邮寄给他们)的影片,按海关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影片进口后应由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只限他们在内部放映;我方单位或个人不许借映。
  第七条 除香港长城、凤凰、新联三公司回内地拍片,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直接联系外,凡属中外或我与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合制业务, 统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管理。合拍影片的进口,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中批准在全国发行的,则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 补税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进口的或走私进口的影片,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没收的影片,凡有保留参考价值的可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交中国电影资料馆保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8 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 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 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 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 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 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 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 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长远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公约各缔约单位特作如下自律公约:

  一、各缔约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淫秽色情、暴力低俗的视听节目和侵权盗版视听节目在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 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包括各缔约单位在内的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该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 任和媒体责任。

  二、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三、各缔约单位应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共 同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提供上传节目 服务的缔约单位应履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网民上传的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删除,净化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四、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著作权管理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视听节目版权环境,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发展。

  五、各缔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杜绝不良信息传播,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六、各缔约单位之间应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的行业共享互助机制,保持信息的有效沟通。

  七、各缔约单位共同建立、健全“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系统(net.tv.cn),使其能及时为各缔约单位提供节目信息指导与服务。
  1、鼓励各缔约单位将所掌握的优秀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推荐给其他缔约单位;
  2、鼓励各缔约单位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视听节目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告知其他缔约单位;
  3、各缔约单位应经常登录“信息库”系统,及时从各自网站删除上述违规节目及其相关链接,自觉履行自律公约;
  4、“信息库”系统中属于仅应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业机构掌握的信息,各缔约单位有保密的责任,不向外界公布。

  八、缔约单位如长期不履行本公约之约定义务或已经停止开办视听节目服务,视为自动退出本公约。

  九、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愿意接受本自律公约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发起单位应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十、各缔约单位同意适时设置本公约之执行机构,并服从该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签约书
         2 申请方式 
         3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成员登记表

+ Recent posts